商业车险新条款亮相

车主们购买商业车险又将有福利了!

商业车险综合改革一直是保险业改革规划中走得最前的业务领域之一,随着近年来监管机构接连颁布新规则、新条款,国内机动车商业车险正在往费率更低、保障更全、消费者更受益的方向大步迈进。 8月24日,保险业协会官网发布《关于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面向全社会、保险业界广泛征求意见。

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与现行的2014版条款相比,新条款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上进行了较多增加,如取消了单独的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将其纳入车损险保障范畴。保险业相关人士表示,新的条款实施后,机动车商业车险保费将进一步优惠,降幅有望接近20%,同时车险消费者将享有更多的保险保障责任,“这一版方案让大家看到了监管层要求车险还原本源的决心。”

四主险变三主险 

盗抢险纳入车损险保障范畴

在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中,主险包含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以及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大险种,分别提供车辆损失、第三者伤亡、车上人员伤亡和车辆被盗丢失等保险责任,车主们在投保时可以选择部分或全部投保。

由于分别对应了四类不同的保险责任,四大主险的条款设置已延续多年,但在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延用多年的“四主险”变成了“三主险”,分别是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原来的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被并入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障范畴,不再单列。这意味着,新条款一旦启动实施,车主们将不用再单独为盗抢险买单。

红星新闻记者在《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中留意到,合并进车损险后的盗抢责任被解释为: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免责条款大减 

地震、发动机进水等不再免责

除了主险数量减少、车损险保障责任增加外,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新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免除项也大幅减少,更多保险责任被纳入了“被保障”的范畴。

例如,现行车损险条款中,当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造成车损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免除这一项,在新条款中被删除,这意味着,即便是盗抢车辆者发生车损,保险公司也须履行赔偿责任。另外,现行条款中,当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在政府征用期间出险,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免责规定,在新条款中也被删除了。

更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新条款,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以及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导致的车损,以及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也被剔出了责任免除条款,正如纳入保障范畴。这意味着,一旦新条款开始实施,未来机动车遭遇地震、洪涝灾害等,将不再担心保险责任是否已覆盖,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保障范畴大大扩容。

主险免赔率全删 

投保时可协商

在商业车险的条款中,免赔率的存在一直争议不断、纠纷不断。根据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不同险种在不同情况下出险,均涉及一定的免赔率规则。

以车损险为例,当发生如下四种情况时,将涉及不同的免赔率:(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此次,争议不断的免赔率在新条款中,也发生了大变化。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三大主险的免赔率相关描述均被悉数删除,仅在第十二条中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投保人、保险人等都保留了相当的自主选择空间。

开发新附加险 

设计减费条款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新条款还特别开发了驾乘人员意外险条款,并特别设计两附加险,具体包括身故保险责任和伤残保险责任。同时,还设计了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和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这两个减费附加险,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

此外,新条款针对消费者日常使用车辆场景还制定了增值服务附加险条款为消费者提供了更生活化的保障。例如“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包含了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根据需求,灵活选择投保全部或部分特约条款。另外,修订版条款还重新定义了名词释义,优化了条款表述,使条款内容更严谨,便于消费者理解。

根据文件,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文件表示,届时中保协将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规范修订版条款内容,适时向社会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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